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6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加油作业过程中穿的鞋子不符规定,可能存在安全事故隐患,青川县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经调查:该加油站加油员在加油过程中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举报情况属实;根据调查掌握的证据,青川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合议决定对该加油站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加油站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大写:壹万贰仟整)元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加油站负责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大写:叁仟圆整)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2条规定: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来源 广元应急管理
责任编辑 冯宣
审核 吕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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