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广元市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社会第一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 50万。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2年。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直接联系、介绍、引荐并促成市外投资者来广投资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市场化招商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产业招商顾问、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首次提供有效信息,将我市以外的投资人(含返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广元市范围内实现项目落户、开工、达产,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跟踪、服务等中间人,为项目的社会第一引资人。

奖励条件

奖励的条件有:第一引荐人直接联系、介绍、引荐的企业和项目在广元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关系在广元的公司,且项目按投资协议履约。

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

项目开工12个月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县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以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奖励标准

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10%计奖;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4%计奖。社会引资人可选择计奖方式。

单个项目奖励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

奖励监管

《办法》明确,经审核认定兑现的社会引资人,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奖励资金。兑付奖励资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

广元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