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举行。记者在会上获悉,《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5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条例共8章71条,《条例》着重修改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职责、工作要求、资金保障等相关内容。
《条例》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体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机制。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做好本村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并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鼓励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构建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
同时,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要求。在规划建设方面,明确农村公路应当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便捷相适应,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县道不低于三级、乡道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细化完善农村公路交工、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基层反映的情况,明确竣工验收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实施。
在强化管理方面,规定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确权工作,明确农村公路资产权属,推进农村公路资产化管理,盘活利用农村公路资产,推进农村公路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
在提升养护方面,针对四川省农村公路里程长,现有养护力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鼓励探索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合并养护、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动养护,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沿线村民承包等方式开展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在规范运营方面,对农村公路运营满足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资源融合需要,拓展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乡村运输高质量发展,通过具体制度设计作出相关规定。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强化农村公路建、管、养、运资金保障。细化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筹措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财政保障;明确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给予补助,并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给予重点支持;鼓励将农村公路与沿线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来源 四川新闻网
编辑 冯灵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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